合同法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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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1、法律地位,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法律地位平等,实即权利能力平等。

3、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上的表现及运用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实际已经发挥了作用,合同法与过去三部合同法相比,任意性规范的增多以及强制性规范的缩减,即可说明这一点。

在日后的解释适用过程中,法院也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对合同的效力既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合同有效。

在对合同效力的内容发生疑问时,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没有特别约定的时候,如果需要对合同漏洞做出填补,也应当先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只有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场合,才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