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效辩护原则
2016年1月6日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2、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3、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二、有效辩护原则
1、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2、有效辩护原则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体现在:告知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