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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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根据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发生影响,可将合同区分为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2、一时的合同,又称一次给付合同或单发合同,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互易、承揽等。

3、继续性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的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4、合伙、租赁、雇佣、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保管、委托等,均属于继续性合同。

二、区分的意义

1、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这对一时性合同不成问题,对于继续性合同(尤其是雇佣、合伙)的无效,作为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处理。

2、合同的履行

一时的合同,原则上其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关系即归于消灭。

继续性合同,在约束的期间内,其履行处于持续状态,债权关系不立即消灭,被称为继续的给付或状态给付。

由于将一定期间状态的存续或维持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目的,因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便成为合同的实质性要素。

3、违约补救

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当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

对个别给付,可径行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解除时也无恢复原状的义务。

4、解除权的发生

依单方的意思解除合同,由于是对合同约束力的否定,因而受有严格的限制(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此项原则至于一时的合同是严格适用的。

但对于继续性合同只要没有限定合同的期限,原则上应承认当事人的解除自由。

5、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性质主要指合同的标的物是物还是行为,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继续性合同还是一时性合同等。

一时合同的解除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发生恢复原状义务,继续性合同被解除的,通常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