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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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此种分类是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作出的。

2、诺成合同,是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或称一诺即成的合同。

3、实践合同,财产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为质权的设立要件,而非质权合同的成立要件。出质人不交付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基于生效的质押合同,有请求交付质押财产的权利。

二、区分的意义

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