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顺序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

1、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标的的债务场合或一个债务的清偿应以数个给付作出场合,债务履行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

2、因利息及担保的有无、履行期到来与否不同,以所提交的履行充抵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

3、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言意义重大,这一问题被称为履行的抵充,也称为清偿的抵充。

二、抵充的方法

1、意定抵充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又分为合意抵充与指定抵充。

当事人约定即使与法律的规定不同,亦得有效。

指定抵充,即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属于债务履行人。

2、法定抵充

法律所规定的抵充顺序,意在补充当事人意思之不备。

三、法定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受领

1、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受领: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

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

二、履行的拒绝

1、拒绝受领权

如果债务人提交的履行不符合要求,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种权利称为拒绝受领权。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

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

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当然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

2、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事实上的受领权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权,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

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拒绝受领。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场合,如果没有因此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可以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构成债权人受领延迟,并且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的检查义务和责问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检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债务人。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视为法律上的受领,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3、退货实为拒绝受领权行使的表现,而非合同解除效力的表现。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行使

2017年7月19日

一、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1、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合同法允许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具有抗辩权的一般属性,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2、中止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中止履行,不仅包括履行的提供,也应包括履行的准备。

3、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举证义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2014年9月12日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经双方协商同意

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履行

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6、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指因某种特殊原因使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主体采取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合同中止的履行的情形

1)公司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公司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

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公司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终止履行

2014年9月12日

一、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终止履行

1、合同法第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二、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案例

1、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2、由于合同外第三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应当由代替履行义务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实践中经常出现由第三方代替合同方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产品代理销售、期货交易、委托加工定做等。

如果由于履行义务的第三方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原则上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约定同时履行的一方不履行自己义务,其他方也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各方同时履行义务,比如企业设立协议、出资协议等,各方都有义务履行约定,对于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如果出现一方违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其他合同签约方也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时,其他签约方拒绝履行义务,是法律许可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抗辩权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关键是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固定证据的形式通知对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