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2014年9月12日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经双方协商同意

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履行

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6、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指因某种特殊原因使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主体采取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合同中止的履行的情形

1)公司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公司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

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公司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