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017年3月10日

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上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2、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当事人缔结合同前的财产状况,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2、不能返还

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

3、没有必要返还

衡量有无必要返还,唯以当事人合意为准,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来判断。

三、损害赔偿

1、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则过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一般可分为有财产性质的和无财产性质的。

前者如收缴、罚款等,后者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部分无效及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违约金条款,虽可作为一种清理结算条款,却并非此处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另外,合同无效,不发生履行的问题,自无违约问题,也谈不上适用违约金条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