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017年2月27日
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自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未定状态,可以使其效力状态确定的主体包括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具体体现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没有什么权利使合同效力归于确定,且在不被追认场合(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要承担责任。
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处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民法通则)。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