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017年2月27日

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自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未定状态,可以使其效力状态确定的主体包括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具体体现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没有什么权利使合同效力归于确定,且在不被追认场合(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要承担责任

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处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民法通则)。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