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上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2、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当事人缔结合同前的财产状况,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2、不能返还
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
3、没有必要返还
衡量有无必要返还,唯以当事人合意为准,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来判断。
三、损害赔偿
1、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则过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一般可分为有财产性质的和无财产性质的。
前者如收缴、罚款等,后者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部分无效及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违约金条款,虽可作为一种清理结算条款,却并非此处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另外,合同无效,不发生履行的问题,自无违约问题,也谈不上适用违约金条款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语义
1、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2、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还包括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3、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4、狭义的处分:专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类型
1、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
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自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未定状态,可以使其效力状态确定的主体包括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具体体现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没有什么权利使合同效力归于确定,且在不被追认场合(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要承担责任。
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处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民法通则)。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概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追认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尚未生效(未决的不生效),将来能生效,尚不确定。经追认的,合同生效;未追认的,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又不发生权利丧失之结果,而可以获得利益。
3、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除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效力未定场合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是为催告权。
对此种催告权,法律并没有限定仅由善意相对人享有,故应解释为:不论善意相对人,抑或恶意相对人,均可享有。
此处一个月规定,应解释为任意规定,旨在弥补相对人意思之不备,如相对人在通知中已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无论其所定期间之长短,但属合理期间,即可有效地排除此一个月的法定期间。
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后,如在意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何时撤销),善意相对人(何人撤销)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如何撤销)做出。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1、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始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2、追认的性质
追认,是一种事后做出的同意,与之相对,学理将事先作出的同意称为允许。
作为二者的上位概念,则称为同意。
追认是追认权人使效力未定合同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上属于补助行为。
3、追认的类型
追认依追认权人的不同特点,可以区分为第三人的追认和本人的追认。
第三人的追认,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权处分场合处分权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并非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本人的追认,指狭义无权代理场合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正是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4、追认的方式
追认既属单方法律行为,则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此意思表示是需要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在被追认的行为合同场合,则可向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以意思表示为之。
且追认无须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5、追认的效力
被追认的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