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2017年2月27日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1、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始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2、追认的性质

追认,是一种事后做出的同意,与之相对,学理将事先作出的同意称为允许。

作为二者的上位概念,则称为同意。

追认是追认权人使效力未定合同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上属于补助行为。

3、追认的类型

追认依追认权人的不同特点,可以区分为第三人的追认和本人的追认。

第三人的追认,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权处分场合处分权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并非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本人的追认,指狭义无权代理场合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正是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4、追认的方式

追认既属单方法律行为,则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此意思表示是需要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在被追认的行为合同场合,则可向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以意思表示为之。

且追认无须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5、追认的效力

被追认的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