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017年2月27日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概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追认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尚未生效(未决的不生效),将来能生效,尚不确定。经追认的,合同生效;未追认的,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又不发生权利丧失之结果,而可以获得利益。
3、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除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效力未定场合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是为催告权。
对此种催告权,法律并没有限定仅由善意相对人享有,故应解释为:不论善意相对人,抑或恶意相对人,均可享有。
此处一个月规定,应解释为任意规定,旨在弥补相对人意思之不备,如相对人在通知中已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无论其所定期间之长短,但属合理期间,即可有效地排除此一个月的法定期间。
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后,如在意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何时撤销),善意相对人(何人撤销)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如何撤销)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