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行使、消灭

2017年2月16日

一、撤销权的性质

1、撤销权,即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因其行使而使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且具有从权利的性质,不得与基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生的权利分离而转让。

3、撤销权虽属形成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并非仅以权利人向相对人为意思通知即可,我国法要求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配合。

2、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相对人利益,有利于交易安全。

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