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差异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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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差异

1、前提义务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的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是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2、构成要件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法原则上要求以缔约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仅于个别场合存在例外。

违约责任的成立,在合同法改采严格责任原则以后,一般并不要求以合同债务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为要件。

3、责任方式及属性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方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强制履行、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约定性,属于一种法定的债之关系,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1、前提义务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作为先合同义务的注意义务,通常比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为重。

因买卖标的物原始客观不能而使合同无效场合,若依据侵权行为法,难以追究出卖人的侵权责任;若基于缔约过失制度,则不无构成赔偿责任的余地。

2、归责事由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以缔约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侵权责任则既有过错责任,也有大量无过错责任。

3、责任环境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以双方当事人存在特别结合关系为前提。而侵权责任不需要这个前提和基础。

4、赔偿范围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信赖利益;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是固有利益或完全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