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定义、构成要件、方式
2017年1月18日
一、承诺的定义
1、合同法规定承诺的两种类型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预想模式),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
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可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向要约人作出
非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表示不构成承诺。
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作出。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是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是一项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承诺有效。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方式
1、明示的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承诺,虽然没有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向要约人表达承诺意思,但通过向要约人作出特定行为,也同样表达了承诺的意思,因而,仍然是需要承诺的通知的。
3、沉默
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未在某一既定期限内作出拒绝的表示,就视为承诺。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