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内容、条款
一、合同形式的目的
1、证据目的
2、警告目的
3、警界线目的
4、信息提供目的
二、合同形式与合同内容的对接: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通常表现为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实即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的连接点。
2、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合同的内容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缔结合同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这些构成合同的明示条款。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相关合同内容,依法律的规定或依交易习惯,仍有将某些内容当作合同内容的余地,此称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并不以书面文字记载为限,口头合同亦得有其条款。
3、主要条款与非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条款称为提示性条款或者倡导性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称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欠缺此类条款合同即无法成立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称为合同的非主要条款。
三、合同形式缺陷的后果
1、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
要式合同所要求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成立。
2、特别后果:合同无效
合同法原则上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过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其他特别后果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因履行而治愈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