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类型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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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的类型

1、合同未成立型

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恶意终止磋商。

如果合同成立,恶意磋商方没有缔结合同的真意只能算是自己的特殊动机,我国法律对于意思表示原则上采表示主义,仅于欺诈或胁迫等个别场合采意思主义。

2、合同成立型

指合同已经符合成立要件,尚未生效,一方当事人悖于诚信,不使合同生效的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型

合同无效型,包括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因不被追认而归于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因标的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的情形。

附生效条件不成立。

4、合同有效型

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被变更的情形。

因撤销权的消灭而变为完全有效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