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判断规则
2017年1月19日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为客观实在的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2、原则上是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分界时点;
3、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以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为该订立合同时的最后时点。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1、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因其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否须经批准或登记不同而存在差异。
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及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也各有特殊性。
2、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普通书面形式(合同书)的,在诺成合同场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要物合同场合,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如果交付标的物在前,则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意思实现时合同成立)。
4、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
第二个要约到达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