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判断规则
2017年1月19日
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
1、合同成立地点在诉讼法上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合同成立地点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为诉讼管辖地点。
2、合同成立地点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判断规则
1、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通常也就是承诺到达的地点。
2、书面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意思实现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的地点(意思实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交叉要约
第二个要约到达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