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订立所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2、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后者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前者的含义广泛,既含有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缔约主体,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所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缔约主体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通常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合意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作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意原则上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致,对合同条款在客观上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原则上依合意的达成而成立,仅在要物合同场合(比如保管),在合意之外还要求物的交付和其他给付的完成。
一般对于合同的必要之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非必要之点,如经当事人特别表示,亦须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合同。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1、合同约束力的发生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
狭义上合同的效力: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要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
广义上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经过法律评价所反映出来的效果,具体包括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未定等情形。广交上合同的效力,也要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3、债权或期待权的发生
合同成立后,通常是同时生效,并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有履行其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如果约定有期限,则到期时可以请求履行。
如果合同是附条件的,由于条件成就与否并不确定,这时当事人之间只是存在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