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回赎权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1、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2、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关键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完成而取得汽车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仅须支付支付拖欠的第7期和第8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9期和第10期价款。
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
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2、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