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2014年8月6日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其它合同无效的情形
拍卖中,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民间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技术合同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