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014年8月6日
一、合同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1、如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作用。
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
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霸王条款都属违法。
二、合同自始无效、约定合同无效、格式合同无效
1、合同自始无效
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
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
特别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2、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
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
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格式条款提供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如格式条款中约定劳动者一方工伤,企业免责,该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格式条款中约定劳动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则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