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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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自始不能)、履行上的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存续上的牵连性(发现负担)。

3、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过履行期;对方对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主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经过行使,抗辩权并无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1、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机能。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能够对抗一切人,属于绝对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种对抗权,只能对合同相对人援用,不具有物权性质,权利人仅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3、留置权的发生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动产为要件,并不限于双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仍可能发生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留置权可拒绝的给付,以动产为限。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拒绝的给付,种类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