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的受领与拒绝,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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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的受领

1、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受领: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

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

二、履行的拒绝

1、拒绝受领权

如果债务人提交的履行不符合要求,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种权利称为拒绝受领权。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

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

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当然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

2、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事实上的受领权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权,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

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拒绝受领。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场合,如果没有因此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可以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构成债权人受领延迟,并且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的检查义务和责问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检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债务人。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视为法律上的受领,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3、退货实为拒绝受领权行使的表现,而非合同解除效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