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履行
一、分类
1、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保险合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使之取得保险金请求权。
2、货运合同使收货人取得提货的权利。
3、邮政汇款合同使收款人取得请求兑领汇款的权利。
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仅以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的权利(使合同的效果部分归属第三人)。
5、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要件:
须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
须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权利;
须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
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要件:
合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
合同的目的是要确保他人履行。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因该合同的订立而负给付的义务。
第三人既不因此项合同负给付义务,则其履行与否,纯属自由,若不履行,则不问其理由如何,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原则上是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并非代为履行责任(此点与保证人的责任不同)。
在保证场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场合,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对于第三人是否有补偿请求权,完全取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不成立追偿关系。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
一、固有的履行费用
1、指在一般情形下履行债务所必须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负担明确
基于约定、基于法定。
3、负担不明确
如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依合同法6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此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增加的履行费用
1、指固有的履行费用之外,由于特别的事由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可区分为因债权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和因债务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2、因债权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应由债权人负担。比如:因债权人变更住所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履行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时,债务人只能于履行后请求返还或自给付额中扣除,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因债务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履行期限
一、履行期限的意义
1、债务人原则上应在履行期履行其债务。
提前履行(抛弃期限利益);过后履行(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2、履行期限既可表现为期日,也可表现为一段期间。
二、清偿期限的确定
1、约定的履行期限及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
如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自应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可构成履行迟延。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仍可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补救,其补充协议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期限不明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期限的效力
1、债务人就期限的存在而享有的利益,即在期限到来前中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就期限的存在而享有的利益,即在期限到来前可以不受领给付、可以就期限届至前的期间享有利息。
3、期限利益可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合同履行地点
一、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律意义
1、履行费用的分配
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服务的债务,原则上债务人要承担前往履行地点的费用和其他不便。
2、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原则上采交付主义,而履行地点也就是交付的地点。
3、违约与否的判断标准
债务人如果在一个错误的地点提交履行,通常构成违约;债权人如将履行地点判断错误,导致在约定时间没有受领履行,则会构成受领延迟。
4、诉讼管辖的准据之一
如果当事人未通过协议约定地域管辖,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履行地点的确定
1、依合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合同的履行地点通常会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或可从合同中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2、依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场合,如果有相关交易习惯,则可以依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债务的履行地点。
3、由法律规定的履行地点
关于合同履行地点,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依据交易习惯确定的,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