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及其具体表现
2017年2月15日
一、对内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追求某种特定效果的实现:物品之拥有、物品之使用、服务之利用。
合同最基本的效力在于履行,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债权的实现,法律上有一系列的措施:任意履行、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
2、任意履行
债权的第一次的效力。
3、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是在实体法上使用的概念,是一种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是在程序法上使用的概念,是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执行名义的手段。合同法中的强制履行是直接强制;民事诉讼法中,作为强制执行的措施,有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与代替执行。
4、损害赔偿
作为履行之替代的损害赔偿,称为填平赔偿。
5、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这一救济措施通常仅在双务合同场合显其优势,即可以免去解除权人(债权人)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
二、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
1、债权的实现最终要靠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做保障,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便被称为责任财产。
2、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有无及多寡,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实质价值。
3、如果债务人怠于维持其责任财产,或通过积极的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便会使债权人的实质价值降低。
4、适应这一要求,便有债权保全制度的创设,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三、对外的效力
1、第三人侵害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