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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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民事责任

1、环境侵权

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承担责任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人过错(可向污染者也可向第三人求偿,污染者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

时效3年。

2、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区域)。

环境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污染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生产判决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该原告可在诉讼中主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