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效力的特别限制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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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同效力的特别限制

1、特别法定限制

对特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可做特别的限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报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批。

2、特别约定限制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主要表现为对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指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区分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期限:指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将来的确定的事实,区分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