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公法通常为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及关于物权、亲属、继承之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2、民法中关于债的规定,尤其是其中合同法部分,大多属于任意性规定。
3、作为影响合同效力原因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违反任意性规定的情形。
4、我国民法上影响合同效力的违法,不仅包括合同内容违法(如合同标的违法),也包括合同目的的违法。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肯定性识别
首先,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是,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也应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否定性识别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无效概述
1、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内容赋予效力。
2、合同无效,仅不按当事人合意赋予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合同无效场合可依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发生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
3、合同无效的特征:当然性、自始性、确定性。
4、合同无效的分类: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对内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追求某种特定效果的实现:物品之拥有、物品之使用、服务之利用。
合同最基本的效力在于履行,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债权的实现,法律上有一系列的措施:任意履行、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
2、任意履行
债权的第一次的效力。
3、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是在实体法上使用的概念,是一种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是在程序法上使用的概念,是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执行名义的手段。合同法中的强制履行是直接强制;民事诉讼法中,作为强制执行的措施,有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与代替执行。
4、损害赔偿
作为履行之替代的损害赔偿,称为填平赔偿。
5、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这一救济措施通常仅在双务合同场合显其优势,即可以免去解除权人(债权人)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
二、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
1、债权的实现最终要靠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做保障,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便被称为责任财产。
2、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有无及多寡,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实质价值。
3、如果债务人怠于维持其责任财产,或通过积极的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便会使债权人的实质价值降低。
4、适应这一要求,便有债权保全制度的创设,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三、对外的效力
1、第三人侵害债权。
一、对合同效力的特别限制
1、特别法定限制
对特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可做特别的限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报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批。
2、特别约定限制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主要表现为对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指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区分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期限:指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将来的确定的事实,区分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是合同等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要约、承诺均属意思表示,合同即是意思表示合意的结果。
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合同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既指合同的目的、又指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指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直接内心原因;合同的内容,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