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2017年2月15日

一、概说

1、合同的成立,指符合一定要件时当事人的合意成为合同,原则上只要有了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合同。例外地对于要物合同和要式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物的交付或方式的履行。

2、合同的生效,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

二、区分的意义

1、先有合同的存在,才能有对它的法律评价,之后才会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2、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原则上可缔结任何合同。合同成立制度与合同效力制度可以很好地协调合同自由与国家意志的关系。

3、在合同标的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在以往学者通说上,前者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后者则可能发生合同解除、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三、二者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

1、同时发生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

效力待定合同有其特殊性,即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是否发生尚不确定。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后,合同始确定发生其效力,不过,由于合同效力是回溯自合同成立时起发生,因而仍不妨归入同时发生的范畴。

2、异时发生

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类合同虽已成立,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尚不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前合同虽已成立,但不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