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种类、机关、对象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种类、机关
1、不动产登记是对既有的不动产权利和权利变动事实的记载,也就是将客观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3、不动产登记种类:不当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移转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关: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有不动产都必须在一个登记体系下进行登记和公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国土部,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6、跨区域登记: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对象
1、不动产指
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10类权利要登记)。
2、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2、用益物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抵押权。
4、其他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