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双方申请:交易双方,买卖、设定抵押权。
单方申请(无对方、非自愿):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2、撤回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地点
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受理登记申请的处理
1、受理并书面告知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当场更正+受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告知如何处理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5、推定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6、不予登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