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共享

不动产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申请人重复提交。

与公安、税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垂直共享: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2、保护

保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和房产证的区别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簿

1、登记事项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保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不动产的物权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2、登记簿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公示)。

3、对登记簿的要求

动产登记簿形式必须统一、唯一、确定。

电子版本为主,纸质为辅(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禁止损毁,限制修改(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4、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程序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双方申请:交易双方,买卖、设定抵押权

单方申请(无对方、非自愿):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2、撤回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地点

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受理登记申请的处理

1、受理并书面告知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当场更正+受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告知如何处理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5、推定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6、不予登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种类、机关、对象

2016年3月14日

一、不动产登记种类、机关

1、不动产登记是对既有的不动产权利和权利变动事实的记载,也就是将客观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3、不动产登记种类:不当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移转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关: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有不动产都必须在一个登记体系下进行登记和公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国土部,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6、跨区域登记: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对象

1、不动产指

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10类权利要登记)。

2、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2、用益物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抵押权

4、其他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