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条件,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一、抚养权变更条件、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1、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收集变更抚养权证据
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抚养权变更原则
1、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
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已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
只要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