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离婚孩子探望权

2012年5月8日

    一、离婚后探望权、离婚孩子探望权

1、探望权定义

探望权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

2、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二、探望权的主体、离婚后探望权包括

1、探望权的主体

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4、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5、探望权的恢复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6、探望的方式、时间

    三、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1、婚姻法第48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方法

1)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2)探望权执行案件不易仓促结案

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具有行使时间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

如果一次执行完毕即告结案,不利于对被执行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再次提起执行。

    四、探望权起诉状

1、探望权起诉状范本

http://news.9ask.cn/hyjt/znfy/twq/200912/280693.html

2、协议离婚中,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3078f0100bn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