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年12月9日

一、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1、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就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执行之诉: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1、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对执行力的影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要以准许。

4、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判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后果: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恶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理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7、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两类起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但目的不同,案外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能被执行,即不得作为执行对象;

而申请执行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2015年12月9日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

提出异议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审查异议

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委托执行规定

1、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2、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委托,也无权对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受委托法院须严格依照执行根据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进行执行,其没有处分权。

对于出现法律文书错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异议等情形时,只能函告委托法院。

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2015年12月9日

一、移送执行的情形: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生效的具有给付三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申请人员认为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给付内容明确。

2、申请执行的主体: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3、申请期限:2年;可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受理。

4、属于受理执行申请法院的管理范围。

5、执行义务人在执行根据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执行通知

1、执行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管辖法院、规定、异议

2015年12月9日

一、强制执行管辖的确定

1、法院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共同管理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二、执行管辖异议

1、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逾期执行的救济:变更管辖法院

1、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2、上一级法院对拖延执行情况审查后的三种处理方案

裁定由本院执行;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根据

2015年12月9日

一、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

1、执行程序的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解决纠纷。

2、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允许庭外和解。

3、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二、强制执行的原则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5、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强制执行的根据

1、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3、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的债权文书;

6、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