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条件
1、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2、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二、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基本程序: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进行鉴定-作出判决。
2、公民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3、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法院按照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1、依申请撤销和恢复。
2、新判决的送达与公告。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下落不明持续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持续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主体条件
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3、管辖
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4、方式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5、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一般公告期(1年);特殊公告期(3个月)。
2、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2、婚姻关系
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公民在有无配偶。
3、子女关系
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5、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时间和状态限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
2、主体要件: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不限于近亲属。
3、申请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
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2、立案受理后的公告:该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三、宣告公民失踪
1、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代管人的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3、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不得再审
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就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财产及收益;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合议庭
1、单一式合议庭(合议庭完全由审判员组成)
单一式合议庭:
二审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混合式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2、混合式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包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二、独任制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简易程序),审判组织: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5、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三、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组的规定
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1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42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43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
1、申诉处理前置
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起诉。
2、主体要件
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
3、起诉时间
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管辖法院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1、不适用调解;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或混合式合议庭。
3、审理中的参与人: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