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点、救济途径

2015年12月4日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程序的终结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

2、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但原审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当事人想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限于四种情形: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5、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终结

1、法院在再审审理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的法定情形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几种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2、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1、法院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和程序类型

1、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起检察建议。

4、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6、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裁定撤销原判决,须待再审程序审理完结后才可知。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若具备上述情形之一,但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础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4、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法院启动再审,检察院启动再审

2015年12月4日

一、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

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启动再审

亲自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针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抗诉:上抗下模式;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

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

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人监督: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管辖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管辖。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6、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三、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1、竞合时的处理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终结审查,直接裁定再审。

2、撤回再审申请

依申请撤回、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建议自行和解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