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条件、程序、法定情形

2015年12月4日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此处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律文书:法律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处的枉法裁判行为须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14、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律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的;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上述1、2情形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5、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诉法和民诉解释规定条件的。

五、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

2015年12月3日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二阶段性

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

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

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要性;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若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再审;若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二审裁判的效力

2015年12月3日

一、二审程序审理期限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审理期限对比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准)

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X(院长批准)

二审中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

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各种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程序的审限均为法定可变期间。

二、二审裁判的效力

1、不得再次上诉。

2、禁止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需同时符合):

当事要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执行力保障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3日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基本事实是指: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发回重审次数限制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2015年12月3日

一、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调解结案

一律须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二审中的和解

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诉讼和解协议绝对不可能转化为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