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

2015年12月3日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二阶段性

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

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

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要性;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若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再审;若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