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司法协助
1、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查询外国法资料等。
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内也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二、特殊司法协助
1、我国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两年的可变期间。
外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关系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的,不必须要求条约或互惠关系。
我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办理。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法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对我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法院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规律: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请求;而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均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二阶段性
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
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
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要性;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若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再审;若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二审程序审理期限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审理期限对比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准)
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X(院长批准)
二审中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
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各种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程序的审限均为法定可变期间。
二、二审裁判的效力
1、不得再次上诉。
2、禁止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需同时符合):
当事要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执行力保障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基本事实是指: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发回重审次数限制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调解结案
一律须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二审中的和解
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诉讼和解协议绝对不可能转化为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