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
1、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查询外国法资料等。
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内也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二、特殊司法协助
1、我国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两年的可变期间。
外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关系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的,不必须要求条约或互惠关系。
我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办理。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法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对我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法院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规律: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请求;而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均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