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的类型
1、合同未成立型
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恶意终止磋商。
如果合同成立,恶意磋商方没有缔结合同的真意只能算是自己的特殊动机,我国法律对于意思表示原则上采表示主义,仅于欺诈或胁迫等个别场合采意思主义。
2、合同成立型
指合同已经符合成立要件,尚未生效,一方当事人悖于诚信,不使合同生效的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型
合同无效型,包括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因不被追认而归于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因标的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的情形。
附生效条件不成立。
4、合同有效型
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被变更的情形。
因撤销权的消灭而变为完全有效合同的情形。
一、先合同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
1、诚信缔约义务
体现在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者,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告知义务
体现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保密义务属于继续性义务,并不因合同缔结过程的结束而结束。
4、警告义务
5、保护义务
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
1、合同成立地点在诉讼法上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合同成立地点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为诉讼管辖地点。
2、合同成立地点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判断规则
1、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通常也就是承诺到达的地点。
2、书面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意思实现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的地点(意思实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交叉要约
第二个要约到达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为客观实在的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2、原则上是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分界时点;
3、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以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为该订立合同时的最后时点。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1、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因其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否须经批准或登记不同而存在差异。
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及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也各有特殊性。
2、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普通书面形式(合同书)的,在诺成合同场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要物合同场合,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如果交付标的物在前,则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意思实现时合同成立)。
4、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
第二个要约到达时,合同成立。
一、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
1、交叉要约欠缺形式上的承诺,后者省略了承诺通知,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且尚在意思自治范畴。
2、事实合同关系则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依事实过程即认有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交叉要约
1、语义
交叉要约,指合同当事人采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
2、效力
三、意思实现
1、特征
承诺无须通知;受有严格限制,要求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预先的声明;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诺意思实现时)成立。
2、意思实现仍是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条文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显然将意思实现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种承诺是一种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3、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差异
默示的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行为只是默示承诺的成立,如欲发生承诺的效力,还须关于该承诺的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意思实现则属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故于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合同成立,无须另行作出承诺的通知,也非于承诺的通知到达时生效。
4、意思实现的构成要件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