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此种分类标准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2、此处所谓具有对价意义,并非意指双方的给付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而是指应当做出的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
3、是否具有对价意义,并非客观地加以确定,而上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加以决定。
二、单务合同
1、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
2、双方当事人均负担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义务,由于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意义,故仍属于单务合同(如附负担赠与、使用借贷)。
三、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
2、双务合同中立于相互交换的对价关系两个给付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成立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的债务因无效或撤销而归于消灭时,对方的债务也因而消灭的关系,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自始不能与违约责任。
履行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的履行与对方债务的履行在时期上或顺序上的关系,相应地发生同时履行与异时履行的抗辩权问题。
存续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后发履行不能场合,对方债务是否归于消灭的问题,与此相关联的是风险负担问题。
四、区分的意义
1、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实益在于,同时履行问题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是专门发生在双务合同场合的问题,另外,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适用的制度。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合理分担主义(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
4、合同解除:一般法定合同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5、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也属于典型合同。
6、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二、典型合同
1、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称为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形成对照。
2、法律在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合同,主要机能有:
以任意性规定来补充当事人约定中的不完善之处。当事人对于合同要素(买卖标的物和价款)必有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质量要求、风险负担等)常有疏于主义的情形,法律为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善,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依从来的经验归纳出若干种典型合同,规定其一般的、合理的内容,作为解释合同的基准。
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该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典型合同
1、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合同,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此种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均不相当,其法律关系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加以决定。
3、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4、混合合同,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与合同联立不同。
一、合同分类的意义
1、合同为交易的手段,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的类型便多种多样。
2、按一定的标准将它们分类,便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二、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预约与本约。
9、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分则
1、财产权让与型合同
买卖合同、供电合同、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2、财产权利用型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服务提供型合同
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其他合同
非典型型合同。
一、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公序良俗原则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二、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
1、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是社会经济流转的手段,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工具,合同神圣并非以合同为终极目的,而是确保合同这一工具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3、合同神圣最直接的原则在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在于维护信用体系的需要。
4、一个有效的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撤销或解除事由,或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变更或解除,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或解除。
5、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严格的限定,不允许轻易变更或解除。
6、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发生要件,仅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由当事人解除合同。
7、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在条件上设有限制,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存在差额即当然有法院或仲裁机构增额或减额裁量权的行使。
一、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法律确立的以公平理念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同正义原则。
2、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公平原则(合同正义)在我国法中的体现
合同正义属于平均正义,以双务合同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合同正义的另一重要内容为风险的合理分配。
合同正义的第三个内容是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等,均为其表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
1、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
2、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的缔结阶段:虽尚未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进入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向对方提供缔结合同必要的信息,为对方保守秘密,为了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而限制要约的撤销等。
合同的存续与诚实信用:为了实现合同债权的目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终了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