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1、法律地位,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法律地位平等,实即权利能力平等。
3、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上的表现及运用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实际已经发挥了作用,合同法与过去三部合同法相比,任意性规范的增多以及强制性规范的缩减,即可说明这一点。
在日后的解释适用过程中,法院也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对合同的效力既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合同有效。
在对合同效力的内容发生疑问时,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没有特别约定的时候,如果需要对合同漏洞做出填补,也应当先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只有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场合,才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
一、从规则到原则
1、在法律规则之上,配以法律原则。
2、在有具体规则场合,原则备而不用;在欠缺具体规则场合,则依据法律原则。
二、具体原则与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或者全部领域的准则。
2、依其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或全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的具体原则和合同的基本原则。
3、前者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完全履行原则,适用于违约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等。
4、后者如合同自由原则。
5、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或体现其精神。
2、比如,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合同法规范应多为任意规范,少一些禁止性规范。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评价、补充合同的依据。
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损害他人合同权益。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排除基本原则适用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合同法基本属性
1、合同法为私法
法律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公的利益,而私法则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利益。
合同法主要规范与当事人的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是私人的利益关系。
2、合同法为财产法
在私法中,有的涉及财产关系,如物权法;有的涉及人身关系,如亲属法。合同法主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合同法为交易法
在财产法中,有的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以物权法为典型,有的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以债权法为典型。
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又以财产的交易关系最为重要,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即为合同法。
4、合同法为自治法
自治法是指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奉行合同自由原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范,或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为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备,仅在少数场合规定强制性规范。
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援引,而不像刑法有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执行和适用。
自治法区别于道德的自律性,道德发挥作用主要依据个人内心道德的自我约束,是为自律。
合同法作为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属于他律范畴。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介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权利。
一、合同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的。
2、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缔结合同的多方或多方民事主体。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双务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3、合同关系的客体
又称合同的标的,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区别:合同的标的物。
4、合同关系的内容
指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成为合同上的债权债务。
合同债权,通常表现为请求权,债权人可据此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具体包括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等权能。
合同债务,是合同债务人依合同关系所负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合同的语义
1、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学理解释,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2、自民法理论来说,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比如设定抵押权的合同、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以物权以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准物权合同(比如债权让与)、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合同。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3、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与事实行为不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他们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主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约定产生的债之关系。
与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所发生的债之关系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之关系,称为法定债之关系。
4、遗赠与赠与合同
法律行为通常可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在立遗嘱赠与财产场合,仅依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则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通常所谓赠与,多系指赠与合同而言。
其特点在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是由两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依双方合意而成立,至于是否使双方均负担义务,则属于另一问题。
在赠与合同场合,仅赠与人单方面负担义务,故称单务合同。
5、合同与契约
在今天的法律用语中仍有一些契约的遗迹存在,如违约(违反合同)、约定、约款(合同条款)、缔约人(合同当事人)、缔约上过失(合同缔约上的过失)等,另外一些经典的用语中仍保留了契约一语,如,从身份到契约、契约自由、契约神圣、契约严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