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自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未定状态,可以使其效力状态确定的主体包括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具体体现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没有什么权利使合同效力归于确定,且在不被追认场合(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要承担责任。
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处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民法通则)。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概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追认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尚未生效(未决的不生效),将来能生效,尚不确定。经追认的,合同生效;未追认的,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又不发生权利丧失之结果,而可以获得利益。
3、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除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的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效力未定场合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是为催告权。
对此种催告权,法律并没有限定仅由善意相对人享有,故应解释为:不论善意相对人,抑或恶意相对人,均可享有。
此处一个月规定,应解释为任意规定,旨在弥补相对人意思之不备,如相对人在通知中已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无论其所定期间之长短,但属合理期间,即可有效地排除此一个月的法定期间。
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后,如在意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何时撤销),善意相对人(何人撤销)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如何撤销)做出。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1、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始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2、追认的性质
追认,是一种事后做出的同意,与之相对,学理将事先作出的同意称为允许。
作为二者的上位概念,则称为同意。
追认是追认权人使效力未定合同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上属于补助行为。
3、追认的类型
追认依追认权人的不同特点,可以区分为第三人的追认和本人的追认。
第三人的追认,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权处分场合处分权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并非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本人的追认,指狭义无权代理场合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此时的追认权人正是被追认的合同的当事人。
4、追认的方式
追认既属单方法律行为,则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此意思表示是需要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在被追认的行为合同场合,则可向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以意思表示为之。
且追认无须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5、追认的效力
被追认的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一、错误
1、错误:意思与事实不一致(动机错误)。
2、错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法律行为的错误。
二、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必须有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当然要以意思表示的存在为前提,而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做出的;如无此误解,当事人可能不为其意思表示,或者为其他内容的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须为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以借贷为赠与,误以出租为出卖。
对相对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以劣质品为优质品,以赝品为真迹,并给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
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
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乘人之危构成要件
1、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
2、行为人利用对方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而提出苛刻条件。
此处利用是以明知为前提的,即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受害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签订合同
4、受害人因接受苛刻条件而遭受损害
此所谓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害,但不以财产上损害为限。
一、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是发生合同撤销权的原因。
3、订立合同后显示公平则属情事变更问题。
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只着眼了民事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呈现不合理的失衡状态,而未注意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
5、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会与一些行为重合。
6、这样就可能发生法律上的二重效果问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可撤销的原因重合时,应当按照无效来处理,比如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7、如果显失公平的合同同时符合其他的可发生撤销权的原因时,可尊重撤销权人的选择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