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时效期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1、当事人

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

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书)。

2、管辖

二选一: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分别向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

1、仲裁时效

一般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主张、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重新计算

中止: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继续计算。

2、申请

可书面申请(原则)。

可口头申请(确有困难)。

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1、关系

可不协商不调解,可反悔。

可直接仲裁。

先仲裁再起诉。

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0人以上

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欠薪纠纷

可投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可申请支付令。

可直接仲裁,小额纠纷一裁终局(劳动者可起诉)。

仲裁时,可先予执行(法院执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的认定,劳动争议的调解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的认定

1、属于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离职争议(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劳保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欠薪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2、不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劳动者和鉴定委员会)。

和保姆劳务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1、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劳动服务站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协议

协商(和解):可不协商,可反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申请):可书面申请、可口头申请(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

调解协议书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司法赔偿的程序

2016年3月1日

一、司法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30日内。

3、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4、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或者检察院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个月)。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5、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委会,由本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书面审,必要时,可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可质证。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决定错误的纠正: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质证程序:

质证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对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质证方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需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 因其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其行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

延期质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司法赔偿的范围、义务机关

2016年3月1日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违法规则原则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结果规则原则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限制人身权的刑罚)已经执行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1、案件类型:错误拘留。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2、案件类型:错误逮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3、案件类型:一审判决有罪,判决未生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法院。

4、案件类型: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