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违约金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2016年3月3日

一、试用期条款

1、试用期工资

不得重新试用同一人。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80%+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不满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钟点工)。

3、试用期的期限

试用期不是一定需要,没有约定,视为不存在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不满:不包含本数。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个劳动者和1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能因工作岗位调整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解除试用期合同

劳动者有过错(违规、违纪、违法)。

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胜任。

二、违约金条款

1、违约金条款为可备条款

没有约定视为不存在。

2、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况

1)违反服务期:

服务期,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不是用人单位针对所有劳动者岗前岗中的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内,劳动者被迫辞职(欠薪、欠社保、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暴力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劳动者不违约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内:劳动者有过错(违规违纪违法):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服务期合同,劳动者要支付违约金。

2)涉及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1、竞业限制条款

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2、竞业限制是指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

期限:离职后最长2年;人员有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单位要给经济补偿,只能按月给,这个月没给经济补偿,下个月不用受到竞业限制(不能按年1次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016年3月3日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协商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推定

满1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3、除外

有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4、法定3种情况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

国企改制(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签订两次定期+劳动者正常续签劳动合同(自2008年后算次数)。

上述3种情况,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法律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2016年3月3日

一、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2、用人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的分支(委托订立)。

3、劳动者

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小于16岁,审批。

二、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2、1个月内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无经济补偿+有工资。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受罚,但要给工资。

3、2个月-1年内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工资。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双罚(11个月双倍工资)。

4、1年后

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补签书面合同+不能终止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1、加班

受限制的加班:1小时/日(一般情形);3小时/日(特殊情形);36小时/月。

不受限制的加班:需要紧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抢修的。

加班报酬:

加点(周一周五加班):1.5倍

公休日(周六日加班):2倍,安排串休了,不用给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3倍,不管是否串休都要给3倍。

2、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3、缩短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任意延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带薪年休假,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年假时间:

工作期限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假10天。

已满20年:年假15天。

6、最低工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津贴(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法者保险、福利待遇;

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7、工资

货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8、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一裁终局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仲裁开庭

1、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1人。

2、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申请人: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3、可和解

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仲裁裁决。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裁决。

4、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及决定回避:可口头、可书面。

5、仲裁审理时限

45日+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起诉。

6、先予执行

欠薪,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7、裁决书签名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8、先裁再诉

二、一裁终局

1、小额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劳动标准纠纷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