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种类、适用、解除
2016年2月24日
一、公务员处分
1、处分设定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处分权限
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予以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处分效果
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
5、处分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公务员处分适用
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
不同类采吸收规则。
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
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并科原则: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从轻处分:期限(主动交代;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减轻处分:种类(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从轻和减轻都是应当而不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