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方式

2016年3月1日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人身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犯人身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5倍。

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3、侵害财产权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租金、基本工资、仓储费、税费等);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赔偿金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

4、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赔偿条件

损害人身自由权;

损害生命健康权;

损害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2、例外情形

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受害人自己致害;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致害。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任选其一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6年3月1日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

职权性。

3、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

4、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5、时间要件

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赔偿申请提出之时;

生效的赔偿决定作出之时。

此3个时间点任一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的,该赔偿案件适用新法。

如果3个时间点皆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适用旧法。

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二审、再审判决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

驳回诉讼请求: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2、原告胜诉

撤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并可以责令重作行为,要求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对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处罚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履行判决: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判决履行。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判决:确认违法:不作为,判决责令履行无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损失则赔偿;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3、复议维持共同告

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协议案件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5、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请求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机关。

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维持原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直接改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情形:一般遗漏: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发回重审。特殊遗漏:一审遗留赔偿诉讼请求的,第一:二审法院先审理赔偿请求,不应当赔偿的,直接判决驳回赔偿诉讼请求;应当赔偿的,第二: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第三:发回重审。新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中新提出赔偿请求的,先就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3、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三、行政案件的裁判: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适用情形: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包括:三未两漏: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遗漏必须参加要诉讼当事人的;遗漏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判决类型:撤销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